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28号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准备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明确《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能成为被告,行政机关怎样参加行政诉讼等。省政府责成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各市政府和省府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短期研讨班,市、县政府也要组织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各市法制机构和省府各部门在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行政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省政府法制局要分批组织骨干集中系统学习。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各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培训,政府法制机构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各新闻单位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应安排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宣传中要全面介绍《行政诉讼法》对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两个方面的作用。
二、清理现行的行政规章,提高行政规章质量。《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要求行政规章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今后,要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拟订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立法前期论证和协调工作,凡订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内容或条款,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国家的政策依据。在加强立法配套、提高规章质量的同时,省政府决定今年上半年对现行的行政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局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对自行颁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要求和实际需要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查,严肃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重点是《行政诉讼法》列入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与制度,各种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等。通过检查,尽快纠正某些越权处罚、滥施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状况。
四、切实抓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中,都有可能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此,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应根据需要设立复议机构(可设在法制机构内,也可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或设专兼职人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尚未按要求建立和健全法制机构的地方和部门,要尽快把法制机构建立起来,配备好骨干,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部门要将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的情况,于今年六月底前书面告省政府法制局。省政府将于七、八月份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宣传贯彻《行政诉讼法》和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