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0]33号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做好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从一九七九年一月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批准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部门自行颁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应进行清理。
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各地、各部门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清理的内容:
(一)分为继续有效的、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的三类:
1、法规、规章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均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列为继续有效的;
2、基本内容合法可行,个别条款经修改后或由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后可继续执行的,列为需要修改的;
3、基本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已经过时自然失效或被新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列为应当废止的。
(二)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授权,由我省自行规定而与前者相抵触的;
2、 规定有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收费、罚款、没收财物,扣押、冻结财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停业整顿,以及收容审查、拘留等,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3、 规定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的条款,如申请复议的期限及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起诉等,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4、 存在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或职责不清的,以及办事程序、处理程序不合法的;
5、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和处罚权,而这种授权和委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6、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三、清理的步骤和方法:
(一)省政府法制局拟将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分列出来,发给各市和有关部门参考;目录中没有列入而各单位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可以提出意见。
(二)省府直属机关对本单位负责起草送审、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章,要逐个进行清理,提出意见;原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送审的,由联合单位共同清理;对其他法规、规章中涉及本单位管理权限内容需要修改的,也可以提出意见。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颁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市、县、各部门自行清理。
四、清理法规、规章的要求: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清理中,对省的法规、规章有何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上报。
(二)各市、各部门请于今年六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列表上报省政府法制局。 各类报表格式由省府法制局印发。
(三)省直机关和各市人民政府,对省的法规、规章需要进行修改的,应逐个法规、规章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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