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改善和加强与省总工会联系
(本报讯)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建立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的座谈会或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视情况需要不定期地举行。
二、省总工会领导人可以列席省政府研究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全体成员会议。
三、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工会可派员参加。
四、省政府设立的工资、物价以及其他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省总工会可派员参加工作。
五、对某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与工会联署发布文件。
六、省政府与工会的联系,由副省长张高丽同志负责。
(粤府函[199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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