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2期

1990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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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粤府[1990]17

一九九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现将《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职责。

  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对分管各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三、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监督实施省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研究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主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和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五、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主持研究和决策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

  ()辖区内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结案的组织工作。

  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县()长的职责: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计划。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和承包合同。

  ()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督促检查企业逐年改善劳动条件的实施情况。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经济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发生重大伤亡、中毒和重大设备事故时,分别情况赶赴现场处理。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时,市分管领导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结案上报。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县()分管领导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结案。

  七、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监督在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八、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的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对重大不安全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做好车、船、运、小煤窑、建筑、烟花炮竹、农机等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逐步改善乡镇企业安全设施和劳动条件。

  ()负责落实乡镇企业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投产,尤其要加强对“三来一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安全管理。

  ()本地区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的情况。

  九、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指施,具体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抓好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合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认真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负责落实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本系统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十、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凡未对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而带来严重后果的,将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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