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2期

1990年02月28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0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0]13


  一九九〇年二月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并公司的人员,主要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妥善安排,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原申请开办公司的单位负责安排。

  二、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到事业单位和空编的机关,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须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增加编制后方可调入。

  三、撤并公司的人员,系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保留其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予以解聘,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按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合同期未满的,由主管部门调剂安排。

  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待通可按照(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人薪[1987]12号文件)办理,劳保福利侍遇按接收单位现行规定执行。

  四、撤并公司原有的离、退休人员及按现行规定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主管单位负责,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原申请开办公司的单位负责;属合并公司的,由并入单位负责。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撤并公司的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清理整顿公司的文件,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服从组织的安排。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对撤并公司的人员,应主要通过“内部消化”的办法进行安置,接收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量才使用,妥善安排。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撤并公司人员的安排工作。割宜二、确定撤销的公司人员,由公司主管单位(包括挂靠单位)负责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直接招收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由公司主管单位安择。确有困难时,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子以帮助,安排到需要用人的事业、企业单位和空编的机关(重点是政法、税务、监察等需要加强的部门)

  ()从本地区其他单位调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公司主管单位负责安排。有的可回原调出单位工作。原属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仍要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从外单位借调的人员,回原借出单位安排。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公司主管单位或原调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对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可予解聘。对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解除劳动合同,发给行业救济金;由当地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管理。

  ()部分人员随业务、工程、研究项目及资产转移到新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撤销公司人员中,原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出这次需要安排到事业单位的,若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编制已满,安排确有困难时,可按规定审批后适当增加少量事业编制。接收撤并公司人员的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批,可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四、确定合并公司的人员,原则上由接收公司的单位负责安排。

  五、对调回原单位和调入新单位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安排工作,在安排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原单位任职和公司任职的情况。

  六、允许和鼓励撤并公司的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和自谋职业。

  七、撤并公司的负责人和人事、劳动、财务管理和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人员,在案件查清前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八、撤并公司的人员被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确定。

  九、对撤并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评定技术职称的,继续有效,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一九八五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聘任技术职务的,原单位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即自行解聘。

  十、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撤并公司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服从组织安排。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经教育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和确定工作单位后拒不报到上班的人员,可分别由公司主管单位和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