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2期

1990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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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0]19


  一九九〇年二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去年,我省一些地方没有按农林特产税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分摊任务、层层包干到纳税人的简单办法,群众反映强烈。省人民政府意见,当前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明确征免界限,改进和完善征收管理办法。

  一、一九九○年农林特产税的减免审批权临时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掌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征收政策。按照规定应当征收的要积极组织征收,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唯后,酌情予以临时减免照顾,但不能不开征。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纳税意识。对偷税、漏税和抗税等违章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不得将上级分配的农林特产税征收任务层层包干到纳税人。

  二、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从事开发性种养生产,在开发初期投入较大、产量不高、收入不多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从有收入之年起,缓征农林特产税三至五年。

  三、农民生产自用的果树苗和利用宅劳隙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可免征农林特产税;生产的果树苗用于出售的,应征收农林特产税。

  四、对尚来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农户,按现行规定应减免农业税的,同时给予减免农林特产税照顾。

  五、各市一九九○年农林特产税的征收任务和专项上缴省财政的分成收入任务,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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