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
关于广东省一九九〇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0]22号
一九九〇年二月二十六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一九九○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意见的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
一、(略)
二、(略)
三、编制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的分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社会需求,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提出本校的毕业生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省高教局(师范类毕业生建议方案同时报送省教育厅),由省计委、高教局、教育厅审定后,作为正式分配计划下达执行。
(二)各高等学校在编制毕业生分配建议方案时,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9]5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0号文以及省委、省政府粤发[1989]15号文的有关精神,同时,仍需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的粤计文[1988]709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一九八八年招收入学的省属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试行“推荐就业、定向就业、择优录用”的就业办法,仍然纳入我省高等毕业生分配计划统一下达和派遣。
(四)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各院校要根据委托培养合同,按学校、专业和委托培养单位列出其人数和名单,于每年十二月份报送省计划、调配部门。省里将一次性单独下达委托培养毕业生的计划。
(五)自费毕业生由学校在来源市范围内推荐就业,由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招聘录用。各市县在社会上招聘干部或职工时,应优先考虑自费毕业生。
四、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分配工作的宏观管理。凡经省计划、调配部门审定下达的分配计划,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和用人单位都不得随意改派和退回毕业生。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改派的,必须经学校与接收单位协商同意,报省毕业生分配计划、调配主管部门批准,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中央部委和所属院校给我省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各市县、省直厅局(总公司)、中央驻粤单位需向省外院校(包括国家教委和其他部委所属院校)请分配毕业生,均应与我省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协商,纳入我省统一分配计划。对省外生源毕业生进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市和惠州、江门两市城区的要区别不同专业,适当控制,对其他市县和艰苦行业的需要河以适当放宽。上述市县和各用人单位,要顾全大局,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广泛的供需信息交流活动,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向各巾、各厅局、各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情况,各市计划、人事部门和各厅局(总公司)要切实负责地、积极主动地收集、汇总本市、本部门所辖用人单位的需要计划,按时报送省毕业生分配计划、调配部门并提供给有关高等院校。学校也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交流供需信息,疏通分配渠道。为了增强毕业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拓宽信息渠道,经学校批准,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允许毕业生利用节假日接触了解社会,并受学校委托收集有关专业的需要信息,作为学校信息的补充,这些信息由学校统筹掌握。要切实纠正近年出现的个别学校放任毕业生到社会去自找职业的倾向。
(三)增加分配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毕业生分配工作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学校在分配工作中,做到分配政策公开、分配计划公开、社会需要信息公开、份配程序公开、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用人单位指名要的毕业生,如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分配到该单位工作,校方应给予解释,并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四)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符合规定的派遣手续,毕业生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主管部门签发盖章的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涂改无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女学生。
(五)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组织毕业班学生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文件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及中央有关领导的讲话,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和国情教育,进行艰苦奋斗和增强事业心的教育,进行服从国家需要和青年锻炼成长的正确道路的教育,并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六)认真加强对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领导。各高等学校要把分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有一位院校领导负责,对分配工作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要制订做好本校分配工作的具体措施,保证毕业生按期派遣,各用人单位要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顾全大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远见卓识的战略眼光,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多接收毕业生,并为接收、安排、使用好毕业生创造有利条件。
五、有关政策规定
(一)定向生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定向市、县或单位服务。定向生考取研究生后,学校应向定向市县通报备案。学校需留少数成绩特别优秀定向生在本校任教的,应与定向市县协商同意后,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审批。定向生父母调离定向市县或要求照顾各种关系和恋爱对象等,均不作为照顾理由。
(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一律按合同规定派遣到委托培养单位工作,不得要求改派或退人。
(三)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一律安排在教育部门工作,不得转行或变相转行。本科生要先考虑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的需要,适当补充师专、教育学院;专科生分配到初中任教。
各地对国家分配的高师毕业生不应拒绝接收,如学校确已满编或超编,应辞退民办或代课教师,调整未具学历要求和不胜任中学教学的教师到小学任教。
同时动员和安排一部分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到学校工作,特别是综合性大学中的文史类专业和理科类专业的毕业生。要动员和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中学任教。
(四)结业生,学校在其来源县(区)内推荐就业,具体派遣办法可按毕业生派遣程序进行,列入毕业生分配计划派遣,但必须注明是结业生,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已纳入分配计划在学校分配计划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而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取消其分配资格,并须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学金、奖学金。其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一律转至家庭所在地。
(六)对患有严重疾病毕业生的处理。在毕业前夕,学校要认真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8小时工作),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其户口、粮食关系仍留学校管理,生活费、医疗费按有关政策办理。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年分配计划内分配;满一年仍未治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口、粮食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残疾毕业生的分配,仍按教育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85)教学字004号文件精神办理,即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八)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内,对个别表现特别不好的,由所在单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并经市一级人事主管部门或主管厅局批准后,可以辞退。 并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连同档案材料转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不另行分配工作。
一九九O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七月一日起派遣,至八月三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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