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12期

1990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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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收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0]116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并提出如下要求:

  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指标和配车标准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安排,逐步配备。对出口创汇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生产性企业,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企业,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山区五十万美元以上),已投产或资金、设备已基本投入的项目,在分配年度指标时应给予优先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按语:()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请示主要内容:

  一、凡依法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免税进口轿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下同)。为减少进口,鼓励使用国产轿车,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与进口轿车同等对待,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以及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具体免税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制定。企业按规定进口的轿车和用外汇购买的国产轿车,一律限于本企业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按以下标准配车:

  ()注册资本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一辆;或进口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一辆。

  ()注册资本额在五十万美元及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二辆;或进口轿车一辆,但进口的小轿车只限于标准型(发动机排气量在二千CC及以下,下同)

  ()注册资本额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三辆;或进口轿车二辆,其中只能进口标准型小轿车一辆。

  ()注册资本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五辆;或进口轿车三辆,其中高级(发动机排气量在二千CC以上至三千CC以下,下同)小轿车一辆。

  ()注册资本额在一千万美元及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六辆;或进口轿车四辆,其中高级小轿车二辆。

  ()注册资本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七辆;或进口轿车五辆,其中高级小轿车三辆。

  ()注册资本额在五千万美元及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九辆;或进口轿车六辆,其中高级小轿车四辆。

  ()注册资本额在一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或进口轿车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注册资本额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既进口轿车,又购买国产轿车。

  三、()

  四、本办法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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