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一九九〇年冬季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99号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〇年冬季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接待转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航运、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1985)后联字4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周密计划,严密组织退伍士兵的运送工作。要保证退伍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的“四优先”。要教育广大员工和公安干警热情服务,文明执勤,帮助退伍士兵解灰旅途困难。各地军供站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退伍士兵途中食宿。运送退伍士兵期间,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主动协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发生各种事故,确保接待转运任务的圆满完成。退伍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当地要热情接待。
二、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是退伍安置工作重要法规,各地必须全面落实。对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符合政策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不同于社会招工,他们是国家政策规定的统配人员,任何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子以支持。在分配安置任务时,要首先照顾新建、扩建企业和其他急需补充劳动力的单位的需要,要鼓励退伍士兵到条件比较艰苦的行业工作。部门、单位的用人规定与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退伍安置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干预。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异地入伍的退伍技术兵,按省政府粤府[1985]151号文件规定办理。外省入伍的退伍士兵因特殊情况需在各市、县安置的,除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当地安置部门安置外,其余一律报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审批。凡符合政策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农村退伍士兵,按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民安函[1990]9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受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不征收城市增容费和粮食差价款。
三、积极做好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凡符合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要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指令性分配,在三个月内安排到位。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军人,必须在省下达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增人计划中接收统配人员指标内安排,如接收统配人员指标不够的,可由当地人事部门在增人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增加工人指标招收工人时,应优先招收城镇退伍士兵;使用招收干部指标从社会上招收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也应优先照顾转业志愿兵和城镇退伍士兵。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士兵后,上级主管部门应相应增加其工资总额基数。
四、妥善安置农村退伍士兵。对回农村安置的退伍士兵,各级政府要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把接待安置经费(含农村退伍士兵住房困难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算安排解决。对回乡的退伍士兵要妥善安置。国营企业、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或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农村退伍士兵。要积极引导和扶持退伍士兵发展生产,在资金、场地、种苗、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要积极推荐军地两用人入财,对参战、立功和有一定专业特长的退伍士兵,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他们进行就业培训,并酌情减收学费。
五、加强领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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