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11期

1990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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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确定偿还养虾债务的措施


  (本报讯)最近,省人民政府就偿还养虾债务问题,制订以下措施:

  一、确定把偿还贷款期限延至一九九二年底。具体偿还办法是:从今年起,按各欠债单位结交总额,每年等额偿还三分之一,分三年还清;每年的还款数额,由省对虾公司与市、县核对帐目,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二、欠贷款的市、县政府必须履行养虾补偿贸易合同担保人责任,采取切实的还款措施、保证按时还清,不得再拖欠;审计部门要对养虾投资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凡克扣、截留、挪用虾塘开发款和虾农还贷款的,要全额追回用于还贷。

  三、各级水产、银行、物资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当前养虾急需的技术、资金、物资等问题;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虾育苗、养殖、饲料、加工、收购、销售各个环节价格和利润分配的管理,尽量让利给虾农;养虾单位要努力发展科学养虾,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单产和经济效益,增强还债能力;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订出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养虾基地产品的管理。

(粤府办[199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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