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口产品退税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办[1990]97号
一九九〇年十月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出口产品退税大检查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出口退税大检查作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地税务和经贸部门,要抽调懂政策、熟悉出口退税业务的干部组成检查组,负责本地区的出口退税大检查工作。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二、这次出口退税大检查,主要是检查有出口产品退税的企业,在一九八九年以来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有无利用票证弄虚作假;有无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把低税率产品改为高税率产品,把非退税产品改为退税产品,把无货当作有货报关出口;有无把“三资”企业已出口产品作为内资企业出口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有无为他人非法提供报关单、结汇单、发票、合同等单证,合谋骗取出口退税等。对个别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应追查到一九八八年。
三、认真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凡出口企业在自查阶段主动检查出来的问题,只要如实讲清情况,积极退还骗取的退税款,检举据发同案人,可视其情节和表现,只补不罚或少罚款,不再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有意隐瞒骗取退税者,经查出,除立即对该企业停止办理出口跟税,收缴已骗取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予以罚款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在人的责任。
四、这次出口产品退税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组织交叉检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十月底前,为宣传发动、自查和交叉检查阶段;十一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整改建制阶段。出口退税大检查属单项专业性检查,被查单位不应视为重复检查。各市在大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税务局。
有关具体事宜,由省税务局与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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