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90]102号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在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补充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正副市长、正副县长,省府直属各单位的正副厅局级及同级以上领导干部乘坐的轿车内安装使用了超短波无线电话和公众移动电话的,要在今年十二月十日前进行清理登记并予撤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须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报;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已在无线电话系统中采用了保密技术措施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后可以使用。使用安装在轿车内的无线电话,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法规,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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