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干部住公房超面积具体处理政策界限的通知
粤府办[1990]103号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干部住公房超面积具体处理政策界限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最近,各地在纠正部分干部多分多占住房的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明确干部住公房面积标准以及处理住房超标准的政策界限。对此,省人民政府意见,在省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省直单位仍按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3]68号文件)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第一批整党单位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整改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84]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当时已发给各地参照执行,现在,各市、县在处理干部住公房超面积标准时,在本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住房改革之前,亦应参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可依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市、县的实际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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