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0]7号
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示》,并提出如下意见。
房地产的综合开发,对我省城乡建设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许多地方对房地产业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措施不够得力,城市和建制镇都有失控现象,直接影响了对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消费基金的控制。这种状况必须子以纠正。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纳入清理整顿公司的范围,在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 统一领导下,由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力配合,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委请示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在我省从事城镇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的公司。
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国土厅、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经营范围,以及商品房售价、土地使用情况等,均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无证经营、非法倒卖土地、哄抬房价、偷漏税款、截留利润等,应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
二、凡未按粤府[1986]146号文件规定,经省、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查并领取了资质证书,或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予撤销或合并:
(一)炒卖未经开发的土地,或抬价倒卖商品房屋的;
(二)自有资金不足,未经批准转让商品房屋计划指标牟利,或纯属依赖贷款投资经营商品房屋的;
(三)商品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合格率和优良品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承担配套的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的;
(五)注册资金和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经营活动中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
撤销或合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从业人员的安排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清理整顿公司的规定,妥善处理。
三、清理整顿后,同一部门(含行政性的总公司)内只能开办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城市一级以下和中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业务相近或相同的分公司,已设立的,要转营或撤并。二级以下的开发公司不得在外地设置分公司。
各地允许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数量,应与本市、县的实际开发规模相适应。为提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素质,大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则上不得低于二级,三级公司数量不应超过20%;中、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低于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开发公司应占20%以上。县城镇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不得少于50%(个别山区县除外)。县城以下建制镇的开发公司不得低于四级,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成立。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开发经营,不得搞计划外商品房建设,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招牌,不得与非房地产经营单位合作经营商品房。开业满一年后,年平均竣工商品房屋的面积不足本公司承担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的20%,或经营房地产的年营业额不足本公司年营业总额50%的,应降级或取消开发资格。
五、经清理整顿决定保留的县城镇以上(不含县以下建制镇)的开发公司,由省建委负责,统一进行资质复审工作;建制镇(不含县城镇)的开发公司,由各市建委负责清理整顿和资质复审工作。经复审合格的,换发由省建委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今后,应建立开发公司资质年审制度,逐步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核定公司资质级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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