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一九九〇年春季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10号
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今年全军义务兵退伍,从三月一日开始离队,三月底基本结束。驻西藏、新疆地区和担负作战、戒严任务的部队,经总参谋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志愿兵转业,从四月一日开始至六月底基本结束。退役对象:一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和服现役满五年不改志愿兵的义务兵;二是服现役满十三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役的志愿兵;三是服役期未满因故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不符合提前退出现役条件的,各地不予接收。对确定转业的志愿兵,各地安置部门必须在接到部队团以上(含团)单位发函之日起三个月内,抓紧落实接收单位,及时给部队复函。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民政、航运、公安等单位,要认真执行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送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退伍军人的运送工作,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爱人民子弟兵,积极主动帮助退伍士兵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进站乘车(船),优先中转换乘。有条件的单位应开展上门服务。军供站、接待站,要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退伍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要配合部队加强对退伍士兵的行李检查,严禁托运、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乘坐车船,严防发生各种事故。
三、退伍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欢迎,热情接待。各基层组织要根据退伍士兵的特点和思想反映,采取座谈会、欢迎会和家访等形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与党同心同德,共渡难关。对退伍士兵存在的各种困难和合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对退伍士兵中的好人好事,新闻单位要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退伍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切实抓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军地两用人才应予以开发使用。对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的回乡退伍军人要给予优先贷款。要把退伍军人的技术培训列入当地人才培训规划,培训费可适当减免。要把接待安置经费和解决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拨出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积极做好伤残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特别注意妥善安置在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中负伤致残的人员。
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要坚决执行国家关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首先保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单位,应相应调整其工资总额基数。对符合政策在城镇安置的退伍军人,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粮食差价款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各部门、各单位的规定与国家和省政府的退伍安置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招用异地入伍的退伍技术兵,按省政府粤府[1985]151号文件规定办理。非本省籍退伍军人,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我省安置的,一律由当地安置部门报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审批。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