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制止截留私分公款扩大消费基金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0] 2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O年一月六日,转发了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制止截留私分公款扩大消费基金的请示》,并提出如下意见:
当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十分紧张,但有些企业却严重失控,大量侵占国家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生产资金的紧张局面。对这种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树立真正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要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逐项纠正和查处各种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的违法乱纪行为。对于被侵占的国家资金,要坚决纠正,及时清理上缴,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处理情况于一九九O年一月二十日前报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我省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查出违纪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四十八宗,其中一千万元以上的五宗。截至十一月底统计,全省共查出违纪金额六亿零二百万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管理,坚决制止截留私分公款、扩大消费基金现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认真抓好清查“小金库”工作。从现在开始至一九九O年三月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层层动员部署,深入进行清查“小金库”工作,保证“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入库。同时,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消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89]123号文件),切实加强对各项消费基金开支的控制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钱物奖金补贴。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集资为名,变相私分公款。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进行集资,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22号文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凡以集资为名私分公款的,一律清理限期退回。
三、严格执行私人不得借支公款的规定。各地要结合财务年终决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收回私人借支公款。对借支公款进行入股分红、经商牟利、收取利息的,其非法所得应全部没收。
四、各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收缴的各项罚没款项和罚没物品变价收入,都必须按季全额上交财政,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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