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收容卖淫嫖娼人员场所的通知
粤府办[1990]4号
一九九O年一月九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建立收容卖淫嫖娼人员场所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由于收容教育场所不足,有些地方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只是给予罚款,没有收容教育,致使卖淫嫖娼活动未能有效制止,性病蔓延。为此,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中那些给予治安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又不够条件送劳动教养的,必须实行收容教育。
一、各市要迅速建立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育场所的建设,要本着因陋就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农场、林场和闲置的厂房。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人员要分开管理。
各市建立的收容教育场所由市领导和管理,由司法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收容教育场所的经费,可在各市扫除“七害”罚没款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以补助。卖淫嫖娼人员治疗性病的费用,应由本人或其家属负担。
三、收容教育场所的管理干部,按实际需要配备,编制由各市自行调剂解决。
四、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审批、管教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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