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0]6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O年一月十五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9]61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家机关驻外地(省内外)办事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办公司,已办的应撤销或移交。
二、县以上各级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开办公司。各县经济协作办公室已办的公司应一律撤销;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省经济协作办公室已办的公司原则上亦应撤销,个别确实办得好的,由各市和省经济协作办公室严格审查后上报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保留的公司,在财务上必须与经济协作办公室彻底脱钩并与同级财政挂钩。
属于经济协作办公室与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 则撤销公司。
三、各地上述两类公司的治理整顿、撤销及其善后处理工作,由各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进行。未经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上述两类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和各级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因此,其所办的各级各类公司应严格按中发[1989]8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办公司,已办的一律撤销。
三、各地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不得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办公司。县及县级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已办的公司应予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已办的公司,原则上亦应撤销,个别确实办得好的,经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财务上与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彻底脱钩,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上述两类公司的清理整顿、撤销及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由领导驻外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的政府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五、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必须从严审核上述两类公司,凡应予撤销而不按规定撤销的,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予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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