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参事室关于聘任省政府参事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0]7号
一九九O年一月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参事室《关于聘任省政府参事的请示》并提出如下意见: 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度,有利于加强参事室参政议政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省参事室推荐具备条件的人员,以保证省政府参事聘任工作顺利进行。
省参事室请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省政府参事室是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其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8号文件精神,拟在有关单位人员中聘任省政府参事。
一、遴选参事的对象和条件:
(一)退出工作岗位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家;身体健康、有参政议政能力,本人愿意受聘;年龄一般为六十至七十岁;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含正处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中共党员和年龄高于七十岁或低于六十岁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考虑。
(二)原国民党起义的师长、专员以上军政人员和为祖国做过贡献的其他人士,能够在海外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
二、任职办法和聘任程序:新遴选的参事实行聘任制。遴选对象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士推荐,省政府参事室初选,报省委统战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聘期五年,根据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年龄超过七十五岁的,一般不再续聘。
三、参事的职责和待遇:
(一)参事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参事有权直接向政府的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参加省政协委员大会及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对参事工作总的要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
(二)受聘参事,其原来的职务等级不变,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生活照管仍由原单位负责。受聘参事,根据工作情况,由参事室发给若干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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