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0]8号
一九九O年一月十八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从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续建、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都要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笼子”以内。未经省建委审核并发给资质证书的开发公司不得进行商品房建设。取得省建委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年度商品房建设应严格按照省的开发计划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准以建商品房名目建楼堂馆所,并严格控制高 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出售给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商品住宅,其装修标准不得高于省有关职工宿舍建设的规定。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购买别墅或高标准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或宿舍。
四、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其资金来源须先经同级财政、建设银行及审计部门审核。用自筹资金购房的,应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并应按规定购买国家重点企业债券,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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