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9期

1989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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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

市场的通知

粤府〔1989〕122号


  1989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整顿治理的范围,包括从事营业性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和从事乡镇船舶制造、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军队的营运车船)和个人,以及代理、租赁、承包经营者。整顿的重点,一是无牌无证经营;二是偷漏税费;三是违法、违章经营,垄断、倒卖货源,居间盘剥;是车船带病运行。在整顿治理中,价格、税收、收费应配套改革,搞好交通安全管理,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二、加强对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

  (一)全省道路、水路营业性车船运力、运量的综合平衡,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二)今后购置营业性车、船,必须按规定向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有关证照。航行港澳航线的营业性船舶,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客货车、船,凡参加社会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实行独立核算,纳入营业运输管理。

  三、加强客、货运市场的管理。

  (一)对现有道路、水路客运车船的清理、调整,应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适应社会需要的原则进行。

  (二)交通、公安部门要紧密配合,结合客运市场的整顿,打击客运站场和沿线客车、客轮上的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客运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城市建设中,做好交通站场、道路的建设规划。城镇公共型客(货)运站场,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集资兴建,归口管

  (四)要认真做好国家重点物资、大宗物资的运输调度工作。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货运市场的管理,充分利用国营、集体企业的力量,并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个体运输户组织起来,提高运输工具的效益,做到货畅其流。

  四、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管理。

  (一)各县及水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置乡镇运输船舶管理站或充实交管站(所)力量,设专人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必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申办《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营业执照》,办理保险后,方能从事营运业务。

  (二)乡镇渡船要实行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证无牌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三)乡镇水上摩托快艇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按安全技术要求核定载客定额。驾驶人员必须经航政部门考试,发给证书后,方准从事营运。需出盛运输的,还应向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证件。

  五、加强运输服务、搬运装卸和车船修造业的管理。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从事运输服务业(包括水陆货运代理、客运代办、货运信息服务、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清理、整顿,纳入交通行业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和公安部门,加强对搬运装卸市场和车、船修造业的管理。

  六、加强运价和税费管理。

  (一)凡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互相哄抬价格、变相涨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省交通、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的统一票证。

  (三)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业、车船修造业者,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和国家税收,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随意扣车扣船以及不合理的摊派。

  七、加强领导,综合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整顿、治理运输市场工作纳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中。

  (二)为便于交通部门在公路上开展稽查工作,在公安部门已设检查站的路段,由交通部门派人参加检查站工作;公安部门未设检查站而交通部门又需上路设点或流动检查的地方,公安部门应给交通部门以必要的工作方便。

  (三)为加强领导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整顿治理运输市场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交通厅。

  具体的整顿治理工作部署,由省交通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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