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9期

1989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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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

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1989〕124号


  1989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89]58号文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大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干部亲自抓。把大检查同我省当前正在进行的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深入、扎实地做好工作。

  二、大检查的重点对象,国务院已作了明确规定。为配合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对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单位和历年检查中发现的违纪大户,在这次大检查中应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要把淸理拖欠和占压税款问题,作为这次大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三、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今年九月开始至年底基本结束,分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阶段从九月开始,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必须在十月十五日前,将自查和纠正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检查阶段从十月十六日开始至年底止。省级单位的重点检查,由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中央驻粤单位的检查,按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批准的名单进行;市、县一级单位的重点检查,由同级主管部门进行。为避免多头同时进点和重复进点,未经省大检查办公室同意或统一安排,各市、县不要自行进入本地的中央单位和省级单位作重点检查。

  四、认真抓好对违纪大户、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凡查出违纪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和贪污金额万元以上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重大违纪案件,必须逐个落实,逐级上报省大检查办公室。违反政纪、法纪的,要及时送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并注意保护举报人或检举揭发人。

  五、为推动、协助各地搞好今年的大检查,省人民政府将从省直主管部门抽调一批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各地协助工作。各市、县也要根据需要,抽调力量,组织工作组到下属单位。此外,除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要集中力量投入大检查外,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还可动员和吸收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的财政、税务、财会专业人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对他们可给予适当的报酬。

  大检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表彰参加大检查工作的先进个人,并分别向省或市人民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省或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査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八九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物价,惩治腐败现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年的大检查工作,要比往年搞得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成效。

  二、检查的时间和重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份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九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和一九八八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此外,对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大检查中查出而尚未调帐入库的各项违纪问题,也要认真进行检查。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检查,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征官第039号《通知》的规定进行。

  这次大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一)各项应交财政收入。(二)各项预算外资金。(三)各种违价问题。(四)各项消费基金。

  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执法机关;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盈亏大户,以及经营收入较多的集体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金融、外贸等活动的公司;生产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部门和企业。重点检查面不应少于30%。

  三、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带头检查各种违法乱纪问题。

  (二)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都要认真进行自查,严防走过场。

  (三)凡属被查出来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财税、物价、外汇的处罚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变通,不能手软。

  (四)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产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花大力气进行清理、检查。

  (五)各项应交违纪收入,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

  (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加强同监察部门、纪检机关和检察、法院等协调配合。

  (七)对于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乱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人员和财会人员,不能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大检查领导小组,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和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

  要提高查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的透明度。凡属被查出来的问题,都要将违纪情况和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在地区、部门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还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揭露,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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