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
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
征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89〕127号
1989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并提出如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把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当前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同时,要广泛进行宣传,增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依法纳税观念,自觉纳税。各级工商、银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抓好这项工作。各地的贯彻情况,由各市人民政府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休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要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同时,要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所有依法经营的合法收入都必须照章纳税,特别要运用税收等手段调节过高的收入,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对采取偷漏税收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者,要依法处理,严厉制裁。
二、今年十月底以前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税法规定,该补税的立即补交,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征收管理,使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检查整顿,达到以下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经营,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查处。对于无照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
(三)私营企业和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对凡要求建帐而不建帐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建假帐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处以罚款,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暂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的办法征税。
(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和取得票证。
四、一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切实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五、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要加强舆论收督,对依法纳税的要表扬;拒不纳税的,要依法公开处理。
六、调整加强征管力量,改进征管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使用干部,保证征管第一线的需要。
七、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金融税务部门配合的联合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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