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
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
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9〕88号
1989年9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28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国有山林权证书以县以上人民政府名义颁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分管农口的副市长、副县长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林业部门做好发证等日常具体工作。对有纠纷的山林,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调处,尽快发证。对“一山多证"或证书与实地不符的,应妥善加以处理。前几年颁发的山林权证,不需换领土地使用证。从今年九月开始,各市要在每月二十日向省林业厅报告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批语主要内容是:
为了制止哄抢盗伐国有山林行为,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保障国营林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林业部报告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按照国办发[1981]61号文件精神,加强领导,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
二、国有林发证的范围是: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采育场、伐木场)、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系指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国有林。发证工作原则上须于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完成;少部分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晚于一九九〇年六月底。其他部门、单位的发证期限,由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定。
三、发证工作必须做到地块的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标志显著,林权证与现地、图面相符,并建立档案。
四、颁发国有林权证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进行野外作业,又要做好调解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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