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暂停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通知
粤府办〔1989〕96号
1989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关于暂停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现在起,一律暂停利用外国和港澳资金(包括我驻外机构的资金)开发房地产。对已批准立项(包括已签订了合同、章程)而未开工的,应讲明政策予以撤销;已经开工的,要报省经贸委和省政府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二、利用台资,只能建设工业用房,不能搞其它房地产开发;已利用的,要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与台商合资合作建设工业用房的我方配套投资,要纳入各市的基建投资规模。
三、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市、本部门利用外资开发房地产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十月十五日以前报省政府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计委、省经贸委),由该办公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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