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9期

1989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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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


  (本报讯)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9月4日决定在拉开枯水期与丰水期差价的同时,适当拉开用电峰期与谷期的差价。具体标准为:丰水期的峰期一角二分,谷期六分;枯水期的峰期二角三分,谷期七分。对直供县全年收购的小水电,仍按每度电提取一分半,由省集中用于山区电网和小水电站改造。各级电力部门收购小水电的经营亏损,实行谁用电谁负担的办法。此项经营亏损由当地经委、物价局、供电(电力)局纳入燃料附加费征收计划。小水电企业的电费收入应用于偿还贷款、更新改造和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它用,其利润也不纳入财政预算。此价格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

(粤府办〔198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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