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文化设施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本报讯)198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各类文化设施向中小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社会团体所属的礼堂、文化体育设施,每年应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一至二次。开放时间最好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六一”、“十一"或寒暑假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应根据中小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免费或低费接待集体参观。各营利性文化设施,如体育场(馆)、游乐场、影剧院、礼堂等应在寒暑假日期间,举办中小学生专场,实行低费或免费服务。今年各单位举办的建国四十周年成就展览等,应免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
(粤府办〔198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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