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8期

1989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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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制止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通知

粤府〔1989〕109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五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于今年八月、九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检查

  和整顿。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点),特别是乡镇集体和个人开办的矿山(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范围是:违法开矿,无证开矿,或开采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开采的矿种;超越批准范围采矿,在崩岗、滑坡险区、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侧山坡陵坎,水库淹没区周围和已划定的水土保持林、水源保护林、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矿的

  地域采矿;矿山企业、采矿户没有有效防护措施,致使森林植被破坏、农田被毁、水源污染、河道淤塞。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在检查、清理中应分别给予取缔、停业整顿、限期修复、罚款等处理。对严重违法案件,应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符合办矿条件但审批手续不全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二、加强规划工作,统一实行监督管理。各市、县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和分布的情况,制定开发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开矿的区域和地段,并张榜公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风景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区、公路和铁路的两侧、桥梁、堤坝附近和重要水库、水利管区、高产作物区、名优特产基地及按规定不得进入开矿的地区开矿。各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互相配合,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格管理。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确保矿产资源管理各项法规、规章的实施。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可在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和个人开矿的管理,向群众做好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群众依法办矿、保护资源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对申请办矿的乡镇集体和个人,严格把关,由县以上矿管机构会同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公安、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核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才能发给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和爆破器材购买手续.,矿产部门才能收购产品。乡(镇)政府、管理区、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均无权审批办矿。办矿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集体、个体采矿户的管理,不能只批不管。

  四、凡经批准在我省境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国营、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和范围采矿,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办矿的余泥、废渣和废液,负责保护好矿点周围的农田、山林、河流、水源和自然环境,尽量减轻对地面环境的破坏程度。

  五、严禁矿业、企业或至体采矿户随意扩大开矿面积,非法侵占土地,毁坏山林,污染和破坏环境等行为。已对环境造成破坏或严重污染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和种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或矿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矿山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搞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的情况,应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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