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和健全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的通知
粤府〔1989〕116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和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除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设法制局外,其余各市人民政府设法制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市、县(区)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配备多少人员,由各市、县(区)视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除已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外,涉及法制有关事务较多的省计委、经委、农委、经贸委、建委、科委、侨办、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物价局、劳动局、文化厅、高教局、乡镇企业局、交通厅、卫生厅、商业厅等十九个单位均设法制处,人员编制由各单位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他单位可视情况,先指定有关业务处室兼管法制工作,俟后再逐步建立法制工作机构。
二、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一)草拟本地区、本部门制订法规、规章的计划草案,并做好法规、规章的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二)指导各项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反馈各项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训法制工作干部和执法人员;(五)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内部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负责处理本系统内有关行政诉讼(处罚)的复议案件;(六)根据上级的指示,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七)研究政府法制工作有关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法制工作。要把法制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配备政治素质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到法制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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