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8期

1989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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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分配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

任务的通知

粤府〔1989〕117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分配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任务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分配我省的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任务,除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任务由国家直接分配外,其余各市的任务参照一九八八年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他有关因素计算分配。请各市迅速将任务分配到所属县和市辖区,并要求各单位务必把任务层层落实到个人,确保完成任务;未完成任务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认购。

  二、保值公债的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流通领域中盈利较多)的公司。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的保值公债认购任务,由同级政府分配下达;保险公司的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统一下达。

  三、驻各市、县的中央单位(包括保险公司)、省级单位和武警部队的个人认购任务,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分配。

  四、保值公债任务不分配给工矿企业(指单位购买部分)和农民,如这些企业和农民要求购买,应予接受,并提供方便。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各种国家债券推销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在现有的国库券推销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省国家债券推销委员会,负责推销各种国家债券的领导工作。省国家债券推销委员会由于飞副省长任主任,蒋月明(省人民政府)、林汉枢(省财政厅)、何伟荣(省人民银行)同志任副主任,王建春等十人为委员会成员。省国家债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林汉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努力完成各种国家债券任务。

  六、各级财政、银行、工商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宣传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推销保值公债的宣传工作,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保值公债的推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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