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府办〔1989〕80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粤府[1986]103号和粤府办[1986]141号文件规定,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审查。凡是全省性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市自定的收费项目,属全省性的,应报省批准后,才能执行。
二、确属地方特殊需要,必须保留的地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汇总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属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由审核单位行文通知停止执行。
各县(区)政府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无效,应即停止执行。确属需要的地方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责成地方物价、财政、审计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审查工作。
省物价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清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应通力配合,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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