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8期

1989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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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严防伪造领导同志批示


  (本报讯)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伪造领导同志批示案例的通报》。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在政府机关内部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卑劣手法,伪造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信函,在社会上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任何伪造公文以及伪造、篡改、冒充党政领导同志指示、信函的行为,都属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干部、职工如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开除公职或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特别是请示解决有关人、财、物的事项,必须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有专门交办或有特殊情况者外,一律交由省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接送省府领导同志个人。省府领导同志临时交办的事项(包括批示、信函)的运转和传递,由省府办公厅按公文处理的程序处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个人携带的,必须经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方可带走。在领导同志身边工作的同志未经领导同志允许,不得以领导名义或某办名义写便笺、打电话办理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工作事项。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省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并加强信息反馈。发现可疑线索,要认真对待,辨别真伪,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的事项,更要认真查实,不能马虎,以免造成损失。办理的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四、各级机关及事业、企业单位要制订严密制度和防范措施,堵塞漏洞,并教育干部、职工模范地遵纪守法,不给坏人任何可乘之机。

(粤府办〔198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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