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节目录像带销售、出租业务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9〕97号
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节目录像带销售、出租业务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节目录像带的销售、出租业务,统一由经批准的广播电视、文化和国营商业部门指定的主营公司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二、销售、出租的节目录像带,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像带。不得经营走私进口和其它非法制作(含复制)的录像带。
三、本着既有利于经营管理又方便群众需要的原则,各市、县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审定经销、出租点。经审定的经销、出租点,由广播电视部门审核发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后,方能开展经营'业务。所有经批准持有节目录像带销售、出租执照的单位,必须直接经营节目录像带的销售、出租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如承包、合营等)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
四、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广播电视、文化和国营商业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开设的节目录像带经销、出租点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整顿。
五、本《通知》从今年八月一日起,在全省执行。我省过去有关的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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