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9〕98号
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户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2号文件)关于“各级公安机关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的要求,市、县公安机关在不增编的前提下,经同级编制委员会批准,可设立户政科、股或其他相应的工作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配备专人,负责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包括新设的管理区办事处,下同)要有专职或兼职户口管理员,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本村或管理区的户政工作。
二、落实户口管理人员和经费。凡乡、镇公安派出所管理户口工作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财政承受能力,经县(区)政府批准,酌量招聘合同制户口管理员补充,其工资和办公费用,由县(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负责解决。村民委员会、管理区户口管理员的报酬,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强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口变动的登记工作。要健全新生婴儿的申报登记制度,新生婴儿一律要落户,任何地方、部门都不得擅自订立限制新生婴儿落户的规定。对经教育仍不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的户主,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应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但不得阻止其登记户口。
四、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户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结合计划生育检查和年终人口统计,每年进行一、二次户口核对,实事求是地做好人口统计和计划生育统计。对弄虚作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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