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
补贴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9〕106号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批转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补贴问题的请示》。
《关于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补贴问题的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为适当解决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水平偏低的问题,拟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发给国营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企业退休工人,参照退休时工资等级发给临时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是:一至三级,每月补贴十五元;四至六级,每月补贴二十元;七级及其以上的,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套改前离退休的企业干部,参照原标准工资发给临时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原标准工资(六类工资区,下同)五十四元及其以下的,每月补贴十五元;五十四元五角至七十九元的,每月补贴二十元;七十九元五角至一百二十一元的,每月补贴二十五元;一百二十一元五角至一百六十元的,每月补贴三十元;一百六十元五角及其以上的,每月补贴四十元。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套改后离退休的企业干部,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等级工资发给临时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是:十六级副至十四级,每月补贴十五元;十三级副至十一级副,每月补贴二十元;十一级至九级,每月补贴二十五元;八级副至六级,每月补贴三十元;五级副及其以上的,每月补贴四十元。
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的临时生活补贴,按上述相应标准的50%发给。
二、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在省外或在国外定居(含港澳台地区)的,不发给临时生活补贴。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从离开本省的下个月起停发临时生活补贴。
三、不实行十一类工资区的企业离退休、退职干部的临时生活补贴,按所在企业工资类别对应十一类工资区的标准发给。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套改前,不实行八级工资制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按企业工资相似级相应标准发给临时生活补贴。
四、有困难的市、县,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省定的离退休人员的临时生活补贴标准。
五、发给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补贴所增加的费用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
已实行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的市、县,要将临时生活补贴列入统筹项目。何时列入,由各市、县劳动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临时生活补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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