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7期

1989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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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省军区表彰民兵武器

封存工作先进单位


  (本报讯)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5〕22号文件精神,我省民兵武器封存工作于一九八六年开始,经过三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结束。

  通过检查验收,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六日决定授予广东省军区军械修理所、广州军分区、肇庆军分区、汕头军分区、湛江军分区、珠海警备区、惠州军分区、梅州军分区、韶关军分区“民兵武器封存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粤府〔198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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