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7期

1989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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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明两年仍应严格

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本报讯)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9]26号)。我省地方小型项目,应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掌握审批,并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23号文件规定办理。未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新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粤府办〔198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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