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7期

1989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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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罚没进口商品出省管理


  (本报讯)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了《关于加强罚没进口商品出省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各种没有正当手续进口的商品,凡查明确属走私进口的物品,要坚决予以没收,不得搞罚款放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罚没并处。

  二、所有依法没收的走私进口商品,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商品经营分工,由执法部门分别交售给县以上国营物资、商业等归口或专营部门收购、经营。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收购走私进口物品,违者,按走私贩私查处。

  三、依法没收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确需运出省外销售的,检查单位凭省发放的出省“准运证"验放。广州市、深圳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发放出省“准运证”。

  四、严禁将华侨、外商捐赠的物资,外商来料加工由海关监管的物资和进口零散件非法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罚没”名义办理出省“准运证气违者,一经查出,要罚没并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粤府办〔198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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