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7期

1989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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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做好夏粮收购工作


  (本报讯)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出《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省下达的夏粮定购任务(省粮食局另行下达),保证完成,并动员农民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多卖议价粮。

  二、收购粮油所需资金,仍按省人民政府今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切实做好今年夏季粮油收购资金安排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1989]756号)执行。农民交售粮食时,除扣回预购定金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设摊扣款,不得“打白条”抵付现金。

  三、夏粮收购入库期间,除粮食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农村插手收购粮食。各地(以县为单位)完成早造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后,应允许农民进场出售余粮,允许消费者和集体用粮单位进场购买自用粮食。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加强领导,做好组纵协调工作。

(粤府办〔198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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