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期

1989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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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粤府〔1989〕74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已将该项收入用于必要开支的,要列出具体开支项目和数额;对未开支的部分,应全部缴入当地财政预算内帐户专项储存,等待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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