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监察厅关于各级行政监察
机关编制等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9〕77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批转了省监察厅《关于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编制等问题的请示》。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察对象多、工作量大的市、县(区)监察局的编制,按国务院国发[1987]74号文件规定,即省辖市一般为二十至五十人,市辖区七至十二人,县十至十五人的上限定编和配备人员。其中部分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监察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区)监察局,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可略超上限,编制由当地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可由县(区)监察局派驻监察员一至三人。其他市、县(区)监察局编制,按规定的中、下限定编和配备人员。凡已有定编而未配齐干部的,要尽快抓紧配齐。
二、各级监察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首先从同级机关中选调;少数确因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人员等,可从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国家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毕业生中,按照省的有关规定选调、录用。
三、监察机关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原单位已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以保留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尚未评定的,可按国家行政机关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务资格。
四、根据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国务院已同意在各级监察机关实行干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双轨制,恢复设立监察专员(正、副厅局级)、监察员(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和助理监察员(科员级)职务。建议我省先参照纪检部门的做法,在省监察厅和个别市监察局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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