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建委关于当前建设工作
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9〕82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批转了省建委《关于当前建设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善后工作。
(一) 对确定停建和缓建的项目,各级建委和设计、施工企业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停缓建工程的善后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
(二) 未经计划部门批准或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项目,城镇规划部门不予划地,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要恢复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要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工。
(三) 对国家和省确定必保的项目,要根据重点建设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工程的协调工作,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期按质建成交付使用,尽快发挥效益。
(四) 商品住宅建设在去年计划的基础上压缩20%。
二、妥善安排施工队伍。
(一) 一九八九年到一九九一年三年内,一般不再批准成立新的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现有国营、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要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按省的劳动管理规定,合理清退外包工、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工。
(二) 今后三年内的施工任务,原则上不再单独发包给外商或港澳施工企业。村镇建设工程以外的项目,严格控制发包给四级(含四级)以下的施工企业,并禁止转包和第三层次的分包。对新进我省的外省设计、施工队伍要严格控制;已进来的经重新审定后择优保留。
(三) 对国营、城镇集体施工企业的富余人员,提倡就地自行消化。企业在立足本业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积极办服务性的实业和第三产业。职工可以自愿组成个体或集体的承包小分队,投标承包城市环卫、绿化、民房装修和住宅小区管理工作;也可采取多种办法,允许职工停薪留职、自谋出路或提前退休。
三、认真整顿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新秩序。
(一) 对建筑市场的行贿受贿、偷泄标底、倒手转包、非法牟利、偷工减料、倒卖材料、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的行为;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倒卖图签和乱收设计费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的倒买倒卖、隐价瞒租、乱提房价、偷漏税费等非法交易活动等,各级建委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惩处。
(二) 于今年内,要对各类施工企业、装饰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合并、降级或取消资格。
(三) 严格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承包合同,一次包死价格的,应增列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未包死价格的,可按规定进行差价调整。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方式,都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各级建委应负起审定和监督的责任。
(四) 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均纳入建设部门的管理范围。未经质检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准办理竣工结算。
四、积极推进住房制度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一) 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省已确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要求改革分步实施。
(二) 以城镇规划为前提,以综合开发为手段,以基础设施配套为目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城镇土地的有偿使用。
(三) 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尽快理顺房地产管理职能,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加强房地产交易的管理。
五、努力深化建设企(事)业体制改革。
(一) 继续完善施工、市政、公用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未签订承包合同的,今年上半年要签订合同;已经签订了的,要结合企业承包的年终审计工作,认真兑现奖罚。
(二) 调整和优化企业结构。对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组织结构,应调整、改组,逐步建成科研、设计、采购和工程管理一体化的新型施工企业。同时,有计划地选择几个中小型国营施工企业及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并对新组建的紧密型集团企业,推行股份制。继续推进企业之间横向联合,鼓励经营好的企业承包、兼并经营差的企业。
(三) 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应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着重推行以保质量、保技术、保进度、包收入、包上交,工资总额和奖励基金与经济效益挂钩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四) 发展海外事业,扩大建筑技术劳务出口和工程总承包,积极慎重地开拓房地产业务。
六、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一) 继续做好总体规划的修编,并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好小区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二) 开展县域、市域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建委准备组织力量,用一年左右时间编好珠江三角洲城镇体系规划,各市县要把城镇体系规划摆到议事日程上,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 继续加强乡村和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今明两年争取完成60%以上建制镇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四) 在加强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城市和县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七、稳步进行价格改革,加强宏观管理。
(一) 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由于是多年前制定的,已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加以调整。
(二) 会同物价部门慎重做好市政公用事业价格的调整工作。
(三) 会同物价部门,合理确定商品房价格(包括优惠房价、计划商品房价和商品房价)的组成因素和开发公司的利润比例,坚决制止随意提高售价的现象。
(四)要认真开展建设监理的试点,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建立一个符合我国、我省情况的建设监理系统,使工程建设按照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技术要求正常运行,以适应深化改革和加强各项管理的要求。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