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期

1989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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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

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9〕88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八九年各地新开工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投资,一律纳入省分配下达的计划规模内,省不再另行下达商品房屋建设的投资规模。各地要加强对房产开发公司的管理工作,按《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粤府[1986]146号)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没有取得合法资质证书的,不得安排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各房产开发公司要向计委、建委、统计局报送商品房统计报表。

  二、严格控制在商品房屋建设中搞楼堂馆所项目,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业性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建设,一律按照《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管理,请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等部门结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家每年要编制全国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作为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分别下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实行计划单列的地区及单位,具体安排落实。各地区和单位根据资金和物资落实情况以及商品房屋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调减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指标。

  二、商品房屋必须有计划地销售。地方和单位的商品房屋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按计划销售。

  三、一九八九年的商品房屋续建项目建设所需投资规模,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统计局计资[1987]16号文件执行,即建设时不列入国家基建投资规模,出售时必须列入各购房单位的投资规模;新开工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一律列入国家下达给地方、单位的投资规模内。从一九九。年起,所有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所需投资都要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得搞计划外商品房屋建设。

  四、加强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管理,在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总额中,开发公司自有奖金不得低于年度投资工作量的30%;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建成销售前不得超过全部建设工作量的70%;其中,开工建设时预收款不得超过40%,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收30%。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包括预收的购房款),一律存入建设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业务。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向开发建设商品房屋和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发放贷款,一九八八年以前已经贷出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五、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项目要纳入清理整顿范围,请建设部门会同审计、建设银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商品房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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