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购买进口小轿车的通知
粤府〔1989〕90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购买进口小轿车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今、明两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营、集体企业,不得购买进口小轿车(含面包车、越野车,下同)。确实因工作需要购买小轿车的,须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尽量购买国产小轿车。
二、在我省范围内购买小轿车的单位(“三资”企业除外),凭省计委下达小轿车分配指标和经批准的控购证明到省、广州市、深圳市机电设备公司,广州轻型汽车供销联营服务公司(只限销售本厂产的车辆),以及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广州公司(原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广州公司)购买,一律不准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小轿车。车辆管理部门凭以上经营单位的发货票核发小轿车牌照。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车辆以及“三资”企业自用车,不得变相出售、出租或“借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业,不得占用华侨、港澳同胞赠送和“三资"企业自用的进口小轿车。
四、经济特区的车辆,只限于经济特区内单位使用,不得变相出售、出租或“借"给特区外单位使用。经济特区更新下来的小轿车,销出经济特区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非特区单位的小轿车,不得办理特区车牌行驶。
五、执法机关没收或强制收购的小轿车,按粤府办[1988]38号文件规定,交由省物资总公司指定有经营权的单位收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留用。
六、各种渠道进口的小轿车(含旧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准运证》销售出省。个别因特殊需要销售出省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监察、审计、控购、车辆管理和银行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控购部门不予办理控购手续,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行车牌照,银行不予付款。请各级党政领导自觉遵守规定,不得随意干预,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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