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期

1989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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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分配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任务的通知

粤府办〔1989〕54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省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了《关于分配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任务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市的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任务,按以下原则分配:向企、事业单位发行部分,按去年单位购买国库券任务分配(含去年下放的省级企业任务划转数);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发行部分,按各市一九八七年“两项基金”滚存结余,参考一九八八年增幅计算分配。

  二、凡有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则上都要购买特种国债。“两项基金"的历年结余,必须首先用于购买特种国债。需要动用“两项基金”银行定期存款购买的,银行应准予提前支取。

  三、对今年的特种国债认购任务,各市、各部门应迅速分配到单位,保证在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否则,省将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应拨款项、各项分成收入或银行存款户中扣交。

  四、各地应切实做好特种国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尚未具备发行特种国债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可委托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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