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海上渔场实行分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9〕55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日,省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了《关于海上渔场实行分区管理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省水产局及其所属渔政管理部门管理。对禁渔区线内的渔场实行省渔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分区管理办法。渔政船由省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调配。分配给各市管理的渔政船,原则上只对进入本管理区作业的渔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抗检查而逃至另一区域的渔船,可跨区追至结案,所在区渔政船应予以协助处理。
二、对海上违章作业的渔船,按有关规定处罚后,要责令其限期离开,不得继续违章作业。对欠交罚款的,违章船所在地的渔政管理部门要代理追繳欠款,并在一个月内邮汇给执罚渔政站;属港澳流动渔船的,违章船所在地的流动渔民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催繳罚款。渔政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违章船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抵顶罚款。对被查获的走私渔船,要将其走私物品逐清点登记,填写收据,经走私者签名盖章,然后送交打击走私部门处理,同时报告上级渔政主管部门。对查的走私物品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三、渔政管理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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