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期

1989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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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吸取山西五阳、红旗煤矿

重大透水淹井事故教训的通知

粤府办〔1989〕61号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二日,省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了《关于认真吸取山西五阳、红旗煤矿重大透水淹井事故教训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山西省潞安矿务局五阳煤矿和襄垣县王桥镇办红旗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透水淹井责任事故,造成两个矿井停产,死亡六人,经济损失巨大。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矿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山西省五阳、红旗煤矿重大透水淹井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抓好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防止同类事故在我省发生。

  一、要做好对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好国营矿山与乡镇小煤窑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进入国营矿区滥采乱挖,破坏保安煤柱和防水煤柱,破坏国营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对无证开采的个体煤窑要予以取缔。

  二、要落实煤矿的安全责任。按“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和承担责任"的原则,对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追究、惩处。对事故多发的产煤地区、企业,特别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还要追究地区或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目前我省汛期已到,各级煤炭生产主管部门、企业要认真抓好煤矿防汛、防塌方工作,确保雨季安全生产。

  四、要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煤炭生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于近期内对重点产煤区和事故多发区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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