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6期

1989年06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9年 > 第6期
【打印】 【字体: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问题


  问:德庆县读者李洁莲来信问有关干部休假的问题。

  答:早在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中共广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就曾联合行文,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作了暂行规定。明确了享受休假待遇的对象和具体休假时间为:

  一、凡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国家规定其工作人员可连续享受十天以上假期者(如学校)外,也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五天;参加工作三十一年至四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二十天;参加工作四十一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三十天。

  三、原则上每人每年安排休假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不能跨年度累计假期休假。

  四、凡在一年内请病假和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或者在一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或者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五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已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也不再安排休假,但探亲假期少于应该享受休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休假天数。

  五、凡享受休假待遇的,仍可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应有的节日休假。休假期间的节日放假时间可增加在休假时间内。

  另外,企业单位可按上述规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另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七月六日发出的紧急通知,各级党政机关今年一律不得安排本部门职工休假。)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