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整顿劳务市场秩序
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9〕57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批转了省劳动局《关于整顿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关于整顿劳务市场秩序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清理、压缩固定资产规模和整顿经济秩序,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清退来自外省和农村的劳动力。目前清退的重点是外省民工及建筑民工,对一九八八年以前签定了合同(含协议)未到期的,可继续留用,已到期的原则上应清退,如确实需要继续留用的,应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今年二月省政府紧急电话会议以后,擅自招用的外省民工,一律清退,并视情节轻重,给招工单位适当处罚。对清退的民工,用人单位应做好思想工作,协助解决遣返路费。清退回本省农村的民工,当地政府要为其解决好耕地、口粮等实际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管理工作。各地招用民工应根据当地粮食生产、市场供应等方面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严格控制,统筹安排。为加强劳动力的管理工作,今后,无论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须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招收外省劳动力,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在批准的指标内招用的外省和省内农村劳动力,需迁转户粮关系的,应凭省劳动局的录用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三、加强省内劳务市场的宏观调节,及时解决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各地要加快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搞好地区、行业之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地做好劳动力供求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开展劳务信息服务,并在省劳动局的协调下,采取市县挂钩等办法,搞好省内贫困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定向输送劳动力,以解决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