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5期

1989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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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

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

粤府〔1989〕58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淸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国发[1989]17号),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对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外经贸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一律取消其行政管理职能。

  二、国家规定的第一类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公司经营。我省一九八八年以来批准设立而经营国家规定的第二类进出口商品的各类外贸公司,其经营范围和所经营的商品目录,由省经贸委负责重新核定,并报经贸部。

  三、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一九八八年以来批准成立的各类外经贸公司(包括县级公司)。对违法经营、经营混乱、经济效益很差、亏损无法弥补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应予合并或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上述原则,对各类外贸公司都要由原批准机关进行重新审核,即经经贸部批准的公司报经贸部审定或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公司,报省政府审定或批准,广州市、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各类外经贸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政府按规定自行整顿后重新审定,并报经贸部和省经贸委备案。

  四、去年我省批准三十家企业专营对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现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经营企业数量需要减少。为做好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逐家进行核查,选择几家经营条件较好的公司,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赋予经营权。经批准撤销对苏联、东欧国家的易货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如已对外签订合同,可由原签约单位执行完毕或委托有权经营公司代理进出口。广州、深圳市的专营对苏联、东欧国家易货贸易单位,由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自行确定。

  五、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由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牵头组织对外联系、签约并组织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由广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对外联系、签约和经营。广州、深圳市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分别由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联系,签约和经营。

  六、全省清理整顿外经贸公司方案和登记表格,由省经贸委制定、下发。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委、办、厅、局负责清理所属各类外经贸公司并提出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有关批件办理变更或注册登记手续。

  在我省设立的与外省企业联营的进出口企业,经我省批准的,由我省有关单位负责清理整顿,并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清理整顿外经贸公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紧抓好,在今年六月底基本结束。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经贸委下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除国务院直接授权承担某些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少数对外经贸公司外,其它各类对外经贸公司凡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一律取消其行政管理职能。

  二、重新核定一九八八年以来批准设立的各类外贸公司的业务范围。凡属国家规定的第一类进出口商品,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直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按批准的商品范围经营,并承担国家下达的进出口计划和上缴中央外汇任务,其它外贸公司一律不得经营。要严格控制经营第二类进出口商品的外贸企业。

  三、凡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企业,经营混乱,经济效益很差,亏损无法弥补的,都应限期整顿,予以撤销、合并或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一九八八年以来,经贸部批准的地(市)外贸公司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贸公司,经过清理整顿,符合设立外贸企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进出口经营权;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由各地方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贸部帯定。

  四、要充分发挥原有省属外贸公司对外经营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

  五、原由各地方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地方外贸公司(含地方易货贸易公司和边境贸易公司),经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只允许经营本地区自产的出口商品和必需的进口商品。

  六、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生产技术合作业务的各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属于资金不落实、不具备经济实体条件,成立后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违法经营的,各地方、各部门应限期整顿,予以撤销或合并。

  七、各地方、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公司作为清理整顿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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